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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民委员会与漳平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6日,本院收到漳平市**民委员会的起诉状,漳平市**民委员会起诉称:现有溪南镇官坑村的u0026ldquo;盂坑u0026rdquo;山场13林班9、10、13小班山场,面积332亩,于1981年由漳平县人民政府颁证确权归溪南镇官坑村所有。在1996年、2006年两次二类森林资源调查中,小溪林业采育场在无任何权属依据的情况下,将上述溪**公社13林班9、10、13小班编案为新桥镇99林班6大班1、2、3、4小班,同时将该山场林地所有权归属变更为新桥镇秀岐头村,并于2000年将林木折价入股转让给漳平市**责任公司,由青**司申请新证登记,新证证号为:漳林证字(2004)第36000020号,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登记为:新桥镇秀岐头村。起诉人认为,颁证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漳林证字(2004)第36000020号林权证03508813600QDYMSY00103号宗地附图界线与漳林字第0101020号老证四至表述存在重叠,重叠部分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理应是u0026ldquo;溪南镇官坑村u0026rdquo;,却错误登记为u0026ldquo;新桥镇秀岐头村u0026rdquo;。综上,起诉人认为漳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漳林证字(2004)第36000020号林权证03508813600QDYMSY00103号宗地存在事实不清的错误。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漳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漳林证字(2004)第36000020号林权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漳平市**民委员会对漳平市人民政府颁发新林权证的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行为,即行政确权行为,必须复议前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漳平市**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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