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赖新才的起诉状,赖新才起诉称:1974年5月23日赖新才的房产及土地被原上杭县革命委员会强行没收,现起诉要求上杭县人民政府归还房地产1.428亩或补偿人民币1000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赖新才要求归还被没收的房地产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第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赖**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