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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王长寿、简兆常等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王长寿、简兆常、饶*、赖**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杭县林业局作出的杭**临林罚(2013)07002号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对象为上杭县临城镇城东社区居委会,即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上杭县临城镇城东社区居委会。上诉人不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上杭县林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之间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无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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