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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不服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行政争议已化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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