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不服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行政争议已化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漳平市**民委员会与漳平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郭**、郭**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董**等与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冯**、王长寿、简兆常等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漳平市水利局行政取缔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李**、李**与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永定县高陂镇人民政府与傅**、黄*和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罗**与武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武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龙岩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