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不服被告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房屋查封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