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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福建省交通综**路支队一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不服被告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龙岩**队一大队、第三人龙岩市**程有限公司公路行政管理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以拟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决定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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