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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塘村乡塘村村乌石头村民小组不服安远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决定案

审理经过

原告安*县塘村乡塘村村乌石头村民小组不服被告安*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决定,于200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08年8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于2008年10月6日自行撤销了被诉的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并已向当事人送达。原告遂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由被告自行撤销,原告认为继续诉讼已无实质意义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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