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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诉赣州市**道办事处不服拆迁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宏诉被告赣州市章贡区解放街道办事处不服拆迁决定一案,经审查,2014年7月24日,原告诉称“……,2014年5月23日,在未以任何方式通知原告也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被告组织人员,擅自用挖掘机强制拆除了原告位于章贡区百家岭7号的房屋,房屋里面的家具与日用品也由被告扣押,至今未归还给原告……”。据此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位于章贡区百家岭7号的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4年9月9日,赣州市城**章贡分局出具的《关于拆除郭**搭建的情况说明》,确认该局于2014年5月23日对原告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百家岭7号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拆除前,工作人员已将屋内所有家具、日用品等搬出并运往过渡房存放。拆除过程,赣州市阳明公证处工作人员全程监督。解放街道办事处部分街居干部协助做好了现场拆除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章**局出具的《关于拆除郭**搭建的情况说明》,已确认是该局于2014年5月23日对原告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百家岭7号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解放街道办事处部分街居干部协助做好了现场拆除工作。据此,可以确认不是本案被告对原告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百家岭7号的建筑进行的拆除。原告的起诉属于错列被告,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3份,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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