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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永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征用、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永丰县人民政府2012年9月8日作出的永府办字(2012)225号《关于永丰**区中心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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