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胡**因其诉吉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4)青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胡**以已向吉安县国土资源局递交办证申请,该局已予受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胡**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胡**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