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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立行字第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其系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张马屯村村民,但没有宅基地。因申请宅基地问题,其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屯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办理宅基地申报手续,被上诉人作出《关于张马屯村民赵**申请宅基地的情况回复》,拒不办理。上诉人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一户村民应当有一处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规定,被上诉人负责办理宅基地申报手续,履行法律赋予的土地行政管理职责。因此,本案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相同案件其他法院已经按照行政案件受理并开庭审理,原审法院没有对村委会拒不进行宅基地申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拒不立案,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及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张马屯村民赵**申请宅基地的情况回复》,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宅基地申报手续,或者在旧村改造中进行相应的补偿安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u0026ldquo;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u0026hellip;u0026hellip;。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u0026rdquo;。《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u0026ldquo;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2010)15号)第九条规定:u0026ldquo;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的宅基地位置、面积进行初审。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并留取公示图片资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书面申请和公示图片等资料一并报乡镇政府。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依据上述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应首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方可逐级上报有关部门。据此,村民委员会系法规、规章授权行使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u0026rdquo;。因此,宅基地申请人对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土地行政管理职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赵**作出《关于张马屯村民赵**申请宅基地的情况回复》,系被上诉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对于赵**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立行字第5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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