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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张起平诉山东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威海**开发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威海**开发区管委会因开发区建设多次征用某某村的土地,但是村民并未得到任何补偿。基于此,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被告提交了《对威海**开发区管委会没有支付土地补偿金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申请书》,要求被告对于威海经**管委会没有支付原告补偿金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但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并没有作出答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清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53号)明确规定,要“确保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线索核查处理到位”,因此对原告申请事项的处理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有义务处理原告向其提起的申请事项而故意不处理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威海经**管委会没有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行为查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对威海市**区管委会没有支付土地补偿金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非省政府的法定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申请的事项属于信访事项,省政府将其申请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并无不妥。原告要求法院判令省政府履行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没有依法支付土地补偿金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张**、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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