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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与济南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马**不服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和平路水利厅宿舍项目A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组成部分,系过程性行为。本案中,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和平路水利厅宿舍项目A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被告作出历下区和平路水利厅宿舍项目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之一,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原告已对和平路水利厅宿舍项目A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济**(2014)3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目前,该案正在本院审理中。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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