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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唐**与济南**委员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穆**、唐**因诉被申请人济南**委员会信访答复一案,不服济南**民法院(2014)济行终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穆**、唐**申请再审称,一、请求山东**民法院撤销济南**民法院(2014)济行终字第18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3)槐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应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的规定,撤销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二、一审裁定中遗漏了再审申请人行政起诉状中的关键诉讼请求。对比再审申请人的两份行政起诉状以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的两份行政裁定书,可以看出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在本案裁定书中遗漏了再审申请人要求撤销济南**委员会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同时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与(2013)槐行初字第21号案中的完全一致是错误的,济南**迁办公室《人民信访答复意见书》和济南**委员会《关于穆**同志信访案件的复查意见》是针对不同事实和有关情况所作出的,分别对再审申请人设定了新的权利和义务。三、请求济南**法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济南市**理办公室和济南**委员会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国家赔偿,是作出行政裁决的前提。四、请求山东**民法院指令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济南**委员会对再审申请人2005年5月29日的申请作出行政裁决,并判定被拆迁房屋补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一审法院受理的(2013)槐行初字第21号案再审申请人的行政起诉状中,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与一审法院受理的本案中的完全一致,第一项诉讼请求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本案诉争的《关于穆**同志信访案件的复查意见》,是被申请人济南**委员会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信访答复,对再审申请人不具有强制力,对再审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再审申请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一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二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穆**、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穆**、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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