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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济南高**理委员会等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因要求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济南高新**理委员会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郭**于2015年10月26日向**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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