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因要求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济南高新**理委员会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郭**于2015年10月26日向**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