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戈诉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因原告姜*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于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孙**与肥城市新**民委员会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韩**等与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商力军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山东省**法鉴定中心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等其他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山东**监督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