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等其他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张**诉称:其不服山东省**委员会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书,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复核。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信复受(2015)0281号不再受理告知书。起诉人张**不服上述不再受理告知书,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山东省信访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其与山东**集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予以复查或复核。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山东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起诉人张**的信访复查复核申请而引起的纠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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