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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力军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山东省**法鉴定中心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力军因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行初字第1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上诉人商力军因不服被上诉人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作出的《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告知单》第1项和第3项内容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决公安机关依法启动自查自纠程序,纠正历下刑警四中队及李*对商力军陷害一案;2、判决公安机关履行人身保护职责,督促山东省**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伤情鉴定文书;3、承担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作出的《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告知单》,是根据上诉人商力军的信访反映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答复,未对上诉人商力军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商力军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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