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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与济南市公安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苗**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行初字第1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苗**向被上诉人济南市公安局寄送的举报信中认为“相关人员严重侵犯举报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要求济南市公安局进行立案调查并追究法律责任,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范畴。依据上述规定,上诉人苗**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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