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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济阳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济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12日立案后,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起诉称,因鉴于原山东省副省长黄*、原杭州市副市长许**、原**市委书记张**、原济南**委会主任段*和等均包养情妇。因此,为了响应国家反腐倡廉的号召,原告于2015年2月l4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件单号:XA43288060237)邮寄给被告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济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包养情妇的数量、姓名。经查,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收到。但是被告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未作出答复,应当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做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限期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主要内容为:所需信息:鉴于原山东省副省长黄**养46名情妇、原杭州市副市长许**包养情妇达两位数、原湖**门市委书记张**包养情妇达107位、原济南**委会主任段*和包养情妇、河南**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秦**与他人通奸。基于此,申请济阳县人民政府提供:济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包养情妇的数量、姓名。务必向济阳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落实上述信息,以便提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追责程序,同时对存在的贪污腐败行为进行控告。所需信息的用途:①贯彻落实中**央“打老虎、拍苍蝇”的指示精神;②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终身追究”的指示精神;③查处政府官员吃喝腐败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④清除败坏人民政府形象的“官场败类”。获取信息的方式:将申请人所需信息复印清晰,加盖查询章或与原件无误的印章后,挂号信邮寄给申请人;2、国内挂号信函封面和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照片2份;3、网络查询截图2份。原告欲以上述证据证明其通过挂号信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及申请的内容,被告收到该申请的时间。

被告辩称

被告县政府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可见,根本不属于法定的政府信息。对于该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如何回复,也没有规定回复的时间。被告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根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2月l4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书面公开:济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包养情妇的数量、姓名。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收到原告的申请。被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因此,保障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主要的立法目的之一。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规定表明申请获得政府信息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进行,必须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为了保证公民的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此外,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得相关信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接受法律及其内在价值的合理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原告申请的信息为济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包养情妇的数量、姓名。从其申请的内容看,该所谓信息明显不属于上述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有特殊需要申请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且原告王**的起诉明显缺乏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原告存在司法救济的客观需要,没有诉讼利益不应受到保护。原告申请的信息,既非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亦非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有特殊需要的信息;同时,原告的起诉带有一定的人身攻击性。因此,原告的起诉亦不具有起诉的正当性。综上,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向本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均构成权利滥用。

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有效的行政和司法需求。在现行法律规范尚未对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滥用诉讼权行为进行明确规制的情形下,本院根据审判权的应有之义,结合立法精神,决定对原告王**的起诉不作实体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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