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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张**、杨**、杨登现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张**、杨**、杨登现不服济南**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立行字112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于2015年2月2日向山**察厅邮寄了行政监察申请书,要求山**察厅对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败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赵*、季春光依法查处。2015年3月5日,上诉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监察法》之规定,向山**察厅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山**察厅公开:1、上诉人申请书中载明的申请事项的承办人员、负责领导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该申请事项的受理、承办、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山**察厅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告知书,请上诉人按照信访举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诉人认为山**察厅该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015)市立行字第112号行政裁定书;判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判令诉讼费用由山**察厅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行政监察申请书中的申请事项系要求山东省监察厅履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处理的职责,上诉人申请山东省监察厅将该申请事项的相关信息告知上诉人,实质是要求监察机关履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该请求事项不在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之内。综上所述,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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