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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济南**民法院作出的(2015)历城行初字第15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法院中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所有的钢材及喷绘画布;如无法返还,赔偿经济损失117913.2元,因上诉人请求返还财物或赔偿损失的请求属于行政赔偿的一种,但上诉人未在原审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上诉人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因此,上诉人属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上诉人提出过赔偿申请,也未就相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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