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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等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等六被告行政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吴**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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