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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告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因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济征公告(2014)60号)涉及原告及配偶的房屋拆迁补偿,原告认为该公告依据的鲁**(2008)178号批复(简称178号批复)违法,于2014年2月25日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的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申请。被告于2014年4月1日作出鲁府法备告字(2014)2号《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确认178号批复合法有效。原告认为被告的审查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错误。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鲁府法备告字(2014)2号《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到本案,原告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请求被告对178号批复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原告申请审查的178号批复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被告依原告的申请对178号批复的合法性审查后,将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原告的行为,该审查结果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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