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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和不予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申*和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错列案由,应更正为u0026ldquo;章立行赔字u0026rdquo;,请求二审法院确认章丘市国土局因违法行政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予以行政赔偿。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与受害人列名,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九条等的规定,已多次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过赔偿申请,但至今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为行政赔偿诉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起诉书中列出原告和具体的被告。尽管反复向原告释明,但原告仍坚持使用受害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称谓。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没有证据显示赔偿请求人申*和曾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过申请且不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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