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王**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付英魁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山东省**政不作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济南**总公司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大观园街道办事处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等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等与济南高新**理委员会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等与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逯*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