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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济南市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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