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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英魁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英魁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行初字第1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付英魁上诉称,被上诉人《关于东*和街原12号房产补偿问题的决定》,虽然是对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政策而形成的,但仍然是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原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1992)38号)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出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被上诉人《关于东*和街原12号房产补偿问题的决定》,是对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政策形成的,上诉人不服该决定提起的诉讼,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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