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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等与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不服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济**)征字(2015)5号房屋征收决定,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并向被告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鲁*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鲁**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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