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鲁**不服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济**)征字(2015)5号房屋征收决定,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并向被告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鲁*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鲁**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杨**与山东省**政不作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济南**总公司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大观园街道办事处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等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等与济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逯*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邢*甲与济南高新**理委员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