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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甲与济南高新**理委员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甲等七人认为济南高新**理委员会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表》上欺骗、伪造村民签字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济南**业开发区的派出机构章**办事处(筹)的工作人员以是否同意拆迁分房时按每人六十平方为由,欺骗章锦村村民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表》上签字,并提交上级政府骗取用地审批。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表》上欺骗、伪造村民签字违法,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本案中,原告对《土地征收勘测调查表》的签字有异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征收勘测调查只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一个步骤,仍处在行政机关行政程序中,属尚未终结的行政行为。因其尚未成熟,故不是直接对原告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行政行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表》上欺骗、伪造村民签字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邢*甲等七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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