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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被上诉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行初字第2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以被上诉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经改变行政行为,即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中国石化集**齐鲁石化分公司做出了《关于刘**同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问题的批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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