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对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发历城国用(2009)第05000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愿意通过协调方式解决争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