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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立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致山**政厅及于国安等厅长及各级领导的公开信》的形式,反映社保管理领域存在的相关违法行为,并要求山**政厅等单位进行查处,实质是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行使反映情况、要求处理的权利。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山**政厅依据公开信提供的线索,依法对相关行为进行查处,实质是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其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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