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递交起诉状,诉讼请求为确认山东省公安厅不履行复议职责违法,并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备注其姓名的《行政复议申请书》EMS快递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政案件立案条件,原审法院不予立案确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济南**民法院予以立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