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济南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的起诉状,诉称:其因工作、工资等长期遭受不公平待遇,多次上访均未得到解决。2014年12月25日,济南**民医院书面答复起诉人,将责任推给济**生局,因此起诉人到济南市政府信访办反映情况,至今仍无结论。故起诉人刘**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南市政府对其上访申诉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起诉人刘**认为济南市人民政府未对其上访申诉的事项给出书面答复而引起的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信访事项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