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刘**不服被告强制拆除其养殖场的行为,于2015年4月14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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