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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济南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收到起诉人董*的起诉状。董*诉称:其于1977年复员分配到集体企业济**五金专用设备厂工作。1983年,国营济南制锁厂少数领导不顾生产的实际需要,以市政府济政发(1983)204号中的“人财物、产供销实行统一管理”和“划归”为依据,将其所在的集体企业的人财物无偿吞并。起诉人为此多次上访,被停职检查,自谋生路至今。济政发(1983)204号文件既违法又违背客观经济规律,造成济南制锁总厂卖光市区土地后成为私人企业,也导致起诉人落入老无所养、显失公平的境地。故起诉人董*将济南市人民政府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查清因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违法而对其造成损害的事实,依法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起诉人董*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涉及处理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的具体争议事项·。故对起诉人董*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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