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舒某某与山东省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舒某某因诉山东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舒某某诉称:2015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山东省人民政府认可2月27日收到我的申请材料,并作出(2015)延第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但超过法定时限未做出答复。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确认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法;2、判令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按照原告要求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延第0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原告舒某某将延期15个工作日,即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原告舒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舒某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答复的时间从2015年3月2日起计算,第30个工作日应当是2015年4月10日。原告向**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14年4月3日,被告的行政程序尚未终结,未对原告舒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舒某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舒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