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佟**、赵*、纪**、杜**、刘**不服济南高新技术**路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公告》及《关于黄金时代业委会换届选举开箱唱票请示的答复意见》,以济南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原告所诉《公告》及《关于黄金时代业委会换届选举开箱唱票请示的答复意见》的作出机关是济南高新技术**路街道办事处,济南市人民政府不是被诉行为的作出机关,因此原告将济南市人民政府列为被告错误。《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拒绝变更被告,因此,对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济南高**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佟**、赵*、纪**、杜**、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