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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等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佟**、赵*、纪**、杜**、刘**不服济南高新技术**路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公告》及《关于黄金时代业委会换届选举开箱唱票请示的答复意见》,以济南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原告所诉《公告》及《关于黄金时代业委会换届选举开箱唱票请示的答复意见》的作出机关是济南高新技术**路街道办事处,济南市人民政府不是被诉行为的作出机关,因此原告将济南市人民政府列为被告错误。《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拒绝变更被告,因此,对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济南高**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佟**、赵*、纪**、杜**、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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