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舒向新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舒*新因诉济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舒*新诉称: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收到原告关于济南市公安局的反映材料未答复,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确认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收到原告《对济南市公安局违法立案、违法移诉、被两次退侦仍不撤销案件的控告状》未予答复违法;二、判令济南市人民政府对原告《对济南市公安局违法立案、违法移诉、被两次退侦仍不撤销案件的控告状》予以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原告舒*新向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递交的《对济南市公安局违法立案、违法移诉、被两次退侦仍不撤销案件的控告状》的主要内容是认为济南市公安局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犯罪。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其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权,没有对犯罪行为的刑事侦查权。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没有对原告舒*新的控告进行处理,未对原告舒*新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舒*新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舒*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