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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等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臧**、邢**、宋**因认为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将济南市**道办事处章锦村移交给济南高新**理委员会管理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u0026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u0026hellip;u0026hellip;(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本案中,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将济南市**道办事处章锦村移交给被告济南高新**理委员会管理,是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将济南市**道办事处章锦村划归济南高新**理委员会代管决定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其管理职权调整的内部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臧**、邢**、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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