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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因要求恢复干部职称及待遇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立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本案中,上诉人请求恢复其国家机关干部职称和行政级别待遇,其请求的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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