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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等与山东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徐**、赵**的起诉状,诉称:2014年11月27日,梁毛村举行了村委会换届选举,现场选举结果为徐**当选为村主任,李*、赵**为村委委员,并张榜公布。但当天下午,高新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工作人员李**选民不在场的情况下,取消了徐**、赵**的当选资格。后高新街道办事处解释,此做法是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政府问答的指示做的,山东省人民政府答复说,他们指示的理由是《〈山东**员会选举办法〉释义》。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山东省人民政府确认《山东**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含义;确认梁毛村2014年11月27日的选举结果合法有效;确认《〈山东**员会选举办法〉释义》无效;判令山东省人民政府限期指示高新街道办事处向徐**、赵**颁发当选证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引起的纠纷,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徐**、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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