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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04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王**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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