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王**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王**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同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山东**理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章丘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商河县孙集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义务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杨**、杨**、邵**等32人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土地基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贾*、李*、佟**、高文明、刘**、王**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姚*新不予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