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济南市**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立行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amp;amp;rdquo;本案中,李**要求济南市**道办事处履行属地协调解决问题的职责,属于解决信访事项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