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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有限公司因认为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3日发布的济征公告(2014)125号征收土地公告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济征公告(2014)125号征收土地公告,系对山东省人民政府鲁**(2013)1459号《关于济南市历城区201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予以公告。鲁**(2013)1459号《关于济南市历城区201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征用土地决定,属于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济征公告(2014)125号征收土地公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济南**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济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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