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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的济历城整违拆通字(2015)0000800号限期拆除通知(以下简称800号限拆通知),以历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周**,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800号限拆通知,主要内容为:你在历城**事处驴山村建设的老年公寓住宅工程,因未取得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属违法违章工程。现通知你叁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将对该工程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承担。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5年8月20日,被告成立的临时机构历城区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在原告的老年公寓的外墙上张贴了800号限拆通知,原告认为被告的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被告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无权认定原告的老年公寓为违章工程。按照济南市政府公布的职能划分,对违法违章建设工程的处罚权属于济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历城区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不具有该行政职权。二、被告作出的800号限拆通知程序违法。被告作出违法违章工程认定时,没有通知原告到场,没有告知原告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800号限拆通知。

原告刘**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40275号《房屋所有权证》;2、历城集用(2001)字第019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3、历城集建(96)字第061012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4、800号限拆通知及张贴的照片复印件;5、房屋租赁合同及承包费收据。

被告辩称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答辩称,被告于2015年作出的800号限拆通知既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也不是行政强制行为,因此,被告作出的800号限拆通知的程序不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相关规定。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800号限拆通知;2、送达回证。

经庭审质证,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历城区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在原告刘**出租的老年公寓的外墙上张贴了800号限拆通知。原告刘**不服,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800号限拆通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历城区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系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对外作出的行政行为,应由组建者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物作出限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应为建筑物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本案中,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未提供原告的建筑物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故其作出88号限拆通知的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在向原告张贴送达800号限拆通知前,也未履行调查、听取原告陈述申辩等程序,不符合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的济历城整违拆通字(2015)0000800号限期拆除通知。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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