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资委)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国资委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上**国资委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存在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