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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纪**不服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槐荫政房征补决字(2014)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5年4月22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6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后经协商,已达成协议,并已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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