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不服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2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与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姜**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姜**撤回起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于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