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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力军治安行政传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力军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历立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历下公(文东)行传字(2014)00010号传唤证,对其以越级上访、非访的名义进行强制传唤,限制其人身自由,侵犯其人身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从历下公(文东)行传字(2014)00010号传唤证的内容看,该传唤行为系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行为。原审法院以该传唤证系程序性措施,不具有可诉性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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